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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网商协会章程

2011-10-18 11:10:01  作者:浙江省网商协会  来源:浙江省网商协会

浙江省网商协会

章 程

经浙江省网商协会第一届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2016年2月修订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会长办公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七章 秘书处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浙江省网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e- Business Association,缩写为 GDeBA 。

第二条 本会由广东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自愿组成,是一个为实现共同目标及维护会员权益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本会的会员对象包括:利用网络作为媒介、工具或者平台,从事商业、教育、科研及商业模式创新等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范,以促进广东省网商健康发展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为促进广东“互联网+”以及“物联网”整体水平的进步,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诚信自律,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反映网商的建议和要求而提供各种商务服务。

第四条 本会是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及管理下,展开活动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商务厅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可由本会会长或执行副会长担任,由理事会决定。

本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贯彻国家经济、科技、民生等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研究、探索网络商业活动的行业管理与运行机制,配合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部门对行业进行有效监管和服务,促进地区行业有序、健康、持续的发展。

(一)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工作。积极倡议与制定行业规范、自律与诚信体系,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积极配合、承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网上经营资质的前期审核及执业资格的审批等工作;

(二)收集会员意见,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及自我约束,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诚信体系,大力开展网上认证、诚信评估、信息查询和披露等工作;

(三)建立协会网站,编制协会会刊,举办展会、讲座、座谈、培训、联谊等各类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做好行业宣传推广、信息交流等工作,加强会员与政府部门、新闻媒体、金融机构、科研单位和其他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扶持会员创业及发展。组织出国考察,促进两岸三地行业合作,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

(四)整合行业资源,多方合作推动行业标准及职业标准的建设,推广与普及网上商业的发展应用,积极扶持、帮助传统企业开展网上商务,提升广东省网商行业在国内及国际上的地位,支持、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

(五)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网商业情况,收集、统计、分析、发布信息。向政府提出规划和制订有关经济政策、经济法规的建议,提出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

(六)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经批准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

团体会员是指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经批准入会的其他社会组织、学术团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是指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经批准入会的自然人。

本会另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名誉顾问等,必须是德高望重,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自然人,由本会秘书长提议,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由理事会聘请,为本会非正式会员,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广东省网商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

(三)承认、拥护本会的章程;

(四)自愿加入本会;

(五)诚信、守法经营。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本会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经理事会或章程规定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五)由本会秘书处通过一定方式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会员在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期间,不享有该权利;

(二)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享有取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信息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七)享受本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

(八)享有法律、法规及本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自觉维护本会声誉、维护会员间团结;

(九)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准则及本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类:

(一)执行会长单位10-20万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35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3000元/年;

(五)单位会员、团体会员1000元/年;情况困难的会员第一、第二年度会费可予以免交,鼓励会员主动缴纳会费。

(六)个人会员500元/年。

会员缴纳会费的方式,由本会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故拖欠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经本会书面通知,并通过一定方式对外公告后,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本会将视情况对其进行教育、警告、批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当会员数目超过500个以上时应推选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名额的最高上限为1200名。

会员数未达到选举会员代表标准时,由会员大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相关职务。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应当在本行业内可以起到表率作用,由会员提名,经全体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情况特殊时,可以通讯开会投票)。

会员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由本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及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出席大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必须提前十五天以上通知各会员代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未通知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且未以书面方式委托其他代表行使表决权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缺位的代表由理事会按相应名额进行推选,并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名额的最高上限为360名。

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选举实施细则由本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及较强议事能力,具有奉献精神,能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利益的会员代表中选出。每届理事任期与当届会员代表任期相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成立换届筹备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名下届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及秘书长人选;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本会的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

(五)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拟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审议新申请人(理事以上类别会员)的入会申请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九)审议通过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的设置;

(十)审议通过各专业机构的设置;

(十一)审议通过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标准、办法及程序实施细则;

(十二)根据本章程规定,决定本会法定代表人;

(十三)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名誉顾问、副秘书长等;

(十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换届筹备委员会的成立办法由本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将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授权执行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从业时间较长、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的理事当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的最高上限为120名。

常务理事选举实施细则由本会另行制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代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二)(十二)以外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若干人,执行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执行会长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协助会长对协会发展谋划和协会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执行副会长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协助会长履行职权及管理本会会务。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指定执行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和决定,讨论决定本会重要工作安排。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两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选举实施细则由本会另行制定。

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从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爱协会的单位会员代表中产生,并指派专人担任。监事任期与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本会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等成员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 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及财务预算和决算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五)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

(六)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七)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会员的整体利益。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等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七章 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具体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策,承担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工作,向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三)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制定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标准、办法及程序实

施细则,报理事会批准;

(四)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组织拟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计划;

(五)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六)向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名誉顾问、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部门人员;

(七)提议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八)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聘请相关人员担任兼职(名誉)副秘书长,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以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十)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具体设立标准、办法程序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应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收支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被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协会下设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