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网站基本资质及经营行为
一、电子商务网站基本资质许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网站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资质许可。目前,主要的登记许可项目是ICP登记及许可、ISP许可证、移动网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SP证)、BBS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1、网站ICP证的办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分为两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经营性ICP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空间出租、有偿提供信息、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ICP。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向信息产业部或各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ICP证)。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责令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网站ICP备案的办理
非经营性ICP是指不以赢利为目的,且有独立域名或独立服务器的网站,如政府上网工程中的各级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单位的电子版报刊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公益性、业务宣传类的网站等。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在www.miibeian.gov.cn网站上办理备案手续。
3、ISP证的办理:
ISP( Internet Server Provider) 就是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指那些为用户提供Internet接入的企业。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条件:
-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四)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五)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七)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4、SP证(移动网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提供接入移动网络的各种增值服务,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短信、彩信、WAP、铃声下载,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的企业。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
申请SP证的条件是: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3)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4)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5)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6)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7)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5、BBS许可证的办理
提供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BBS),即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网站。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2)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3)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5)《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申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符合的条件:
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 万元人民币;
3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5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6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7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等。
8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六个以上分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须控股51% 以上);
9 )对于已经取得某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ICP 经营者,现拟申请经营跨地区信息服务的,还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两个以上物理服务平台接入公用通信网提供信息服务。但对尚未开展相关信息服务的申请者,可无此要求。
二、电子商务网站特殊经营服务许可
依据我国法律,电子商务网站进行特殊产品经营或服务的,需要依法获得相应的许可。
电子商务领域中,涉及从事新闻、出版、教育、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要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
1、新闻出版类电子商务:
经营该类业务的网站,在办理ICP登记和备案前,需要办理以下审批:
文化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2、教育类电子商务:
由各高等学校、市州教育局、省教育厅直属单位提供源信息的教育网站,前置审核由省教育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化办”)负责;由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源信息的教育网站,由该教育机构所在地市州教育局负责前置审核。
教育网站主办者在提交书面前置审核材料的同时,须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类:
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信息服务的企业需要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发布药品广告、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带来经济收益的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药品信息的服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实行备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
三、电子商务网站禁止经营的内容
网上经营行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领取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利用互联网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为经济组织进行形象设计、产品宣传、拍卖、发布广告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网上经营不得从事利用互联网进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管理秩序的行为,侵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行为,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例如以下行为:
1)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2)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库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4)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5)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6)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7)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8)在互联网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连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的图片。
除此之外,网上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还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