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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事项实施细则

2017-07-06 13:20:49  作者:浙江省网商协会  来源:浙江省网商协会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促进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事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和《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事项(简称“走出去”资金)是市级财政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推动我市开展“走出去”对外经济合作的资金。

  第三条[绩效目标] “走出去”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引导和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开拓国际市场,提升企业国际化水平,做大做强。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各区商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业务监督检查等。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对象] “走出去”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资格,或经市商务委按程序确定的、提供面向全市企业的“走出去”公共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三)依法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或提供公共服务,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向政府部门报送企业信息、项目信息、统计数据等义务。

  第六条[支持范围] “走出去”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持方向:

  (一)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包括新设或并购企业、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工业园)、境外商贸平台建设等,从事生产、研发、制造、品牌专卖或开展境外农、林、渔和矿业等合作开发等业务;

  (二)支持企业承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工程项目;

  (三)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四)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相关单位开展“走出去”公共服务业务;

  (五)市商务委根据省、市决策部署及工作实际,确定的实施“走出去”战略其他支持方向。

  第七条[申报项目条件]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或合同依法生效,正在执行或已开展实质性经营;

  (三)具体项目还应符合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支持内容及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境外投资项目

  对企业在境外新设或并购的企业、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和境外商贸平台等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投资额进行补助。

  1.对企业在境外新设或并购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汇出投资额(美元绝对值),给予不超过5%的直接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参加市商务委组织的以境外投资为主的市场考察、经贸交流活动,在现场签约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汇出投资额(美元绝对值),给予不超过10%的直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和境外商贸平台,按照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美元绝对值),给予不超过10%的直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业务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补助。

  1.企业上年度新签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对其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项目咨询、项目勘察费、论证费和规划费、文书翻译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以及为获得境外工程项目而从银行取得保函所产生的保函费用,给予不超过5%的直接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对其上年度发生的为外派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费用等,给予不超过20%的直接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走出去信用保险统保平台

  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为降低可能面临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股权)保险、海外投资(债权)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再融资保险、海外租赁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按其实际缴纳保费,我市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30%的保费补助,其中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别、非洲“三网一化”项目、国际产能合作或广东省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20%,单个项目取得市级财政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享受各级财政支持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费。

  (四)走出去相关经贸活动

  企业参加市商务委赴境外组织的以境外投资为主的市场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对每个中方企业出访费用给予定额补助。

  定额资助标准:出访除香港、澳门以外的亚洲国家(或地区)每个国家(或地区)4000元/家,最高限额3国(地区)1.2万元/家;出访大洋洲每个国家7000元/家,最高限额3国2.1万元/家;出访欧洲、北美每个国家1万元/家,最高限额3国3万元/家;出访非洲、拉美每个国家1.2万元/家,最高限额3国3.6万元/家。原则上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出访费用的50%,已获得中央、省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根据当年投资促进工作任务和资金规模,由市商务委按程序报批后,可适当调整年度支持项目内容及资金标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项目申报] 每次项目申报前,市商务委与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的申报条件、时间和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申请使用资金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简称“申报单位”)应按资金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填报资金使用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第十条[项目审核] 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市商务委。

  (二)项目评审。市商务委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

  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通过“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查重系统”等平台对申报主体资格和项目开展合规性审查。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 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商务委将审核后拟安排的项目在市商务委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委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库管理] “走出去”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对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可编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市商务委将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额度,按轻重缓急编列具体项目计划(细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年限),随每年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对在部门预算中未能细化的资金,市商务委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编制具体项目计划,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两个月内会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原则上在预算编制时应细化至各区,对确无法细化的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市商务委应在市人大批复预算之日起6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至区级财政。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市商务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 市商务委将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规定,在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内容。同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结果等内容在市商务委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管理] 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专项用于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开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 市商务委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自觉接受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绩效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申报单位和个人在“走出去”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5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和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评估后进行修订。